公司會計二次記錄均因不肯出示帳目,且第二次有報案,警局通知負責人,(沒做筆錄),但會計與負責人均表示為負責人授意如此作。
會計有何刑責?會計帳目也與公司實際存摺金額數字相差數百萬,合夥人報案後,可以自行舉告會計,及未經負責人同意解除其職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