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會計二次記錄均因不肯出示帳目,且第二次有報案,警局通知負責人,(沒做筆錄),但會計與負責人均表示為負責人授意如此作。
會計有何刑責?會計帳目也與公司實際存摺金額數字相差數百萬,合夥人報案後,可以自行舉告會計,及未經負責人同意解除其職務嗎?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