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被已經離職員工告發
未依規定沒有給員工開立扣繳憑單
所以被國稅局依違反稅捐稽徵法開罰 罰款已繳清
上個月我的會計主管收到法院傳單 已經出過庭了 但內容我不知道
問題是:
最近我也收到法院傳單要我出庭
而且主旨有一項是說 : 被通知人係被告
而被通知人就是我
請問 為何我只是個小會計 會被列被告
請問 出庭時我該要如何應對才能自保
請教高手幫幫我 謝謝 ~
2013-11-02 23:34:15 補充
通知書案由是:違反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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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
第 五 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
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
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
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
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
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
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函釋內容:
△公司不得受託代他公司辦理會計事務
參照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修正後為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七條)及「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不得受託代他公司辦理會計帳冊之登錄及會計報表之編製。(經濟部八十 三、一、七經八二商二三二0七0號函)
△分公司會計人員為經辦會計人員
按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修正後為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前述所稱「主辦會計人員」係指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責人,分公司之會計人員係屬商業會計法規範之「經辦會計人員」。(經濟部八十四、九、二十經八四商二二四一一四號函)
△公營事業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優先適用「會計法」及「主計機構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按商業會計法第一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即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優先適用。經查○○股份有限公司係為公營事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優先適用「會計法」及「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尚無涉商業會計法之規定。(經濟部八十五、十、 一經八五商字第八五0二九0六三號函)
△代客記帳業不得以公司或行號組織形態經營代客記帳業務按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之」(修正後為第五項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辦理之),是以所詢代客記帳業者應係屬個人職業範疇,尚不得以公司或行號組織形態經營代客記帳業務。(經濟部八十七、一、三經八七商字第八六0四0二四九號函)△持有會計事務丙級技術士證不得據以從事代商業處理會計事務及辦理營利事業設 立登記依照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五項「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
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辦理之」之規定,代商業處理會計事務,係屬專門職業人
員之執業範圍,又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對於修正前之現有代客記帳業者雖許其暫
時可代商業處理會計事務,惟均不得以營利事業(公司或商號)形態執行該項業
務。至於丙級會計事務技術士證,非屬考試院依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考選銓定發
給之專門職業證照,該項技術士證僅係供商業依照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聘任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時之參考,尚不得據以從事代商業處理會計事
務及辦理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經濟部八十八、五、十一經八八商字第八八0一
一五五九號函)
△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非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
按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五項:「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
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辦理之;::」,而所謂「商業會計事務」依同法第二條
第二項係指「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
報表」,故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則非本法所稱之「商業會計事務」。(經濟
部九十、六、十五經九十商字第0九00二一一九五00號函)
△加油員為客戶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非屬商業會計事務之範疇
一、依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商業會計事務,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報表」,亦即包含會計事項之辨認
、衡量、記載、分類及彙總等。本件據所詢加油員為客戶開立統一發票之行
為,尚非屬前開商業會計事務之範疇;又依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商業
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加油員為客戶開立統一發票之
行為既非屬商業會計事務,加油員原則上亦非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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